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准则包括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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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3、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2)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3)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4、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5、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1)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2)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3)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4)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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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是否可以做到出表,小编认为最主要的点就是“控制”,因为项目公司股权100%转移给私募基金,那么控制权不体现在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中,而是由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如果超过50%就要结合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关于份额持有人的规定,判断原始权益人是否通过持有专项计划份额对底层资产有实质性权力。
操作中通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限于资产池的信用质量,仅依赖于内部分层和超额利差,7-10%的次级不能给予优先级足够的信用支持,无法使得优先级达到理想的信用级别,若原始权益人执着于出表,则仍然维持相同比例的次级不变,而将优先级划分为多个档次,可以达到理想级别的比例划分为优先档,在优先档和次级中间设置中间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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