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准则包括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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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准则包括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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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基础资产为债权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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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基础资产为收益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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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类REITs

上文所提到的债权类和收益权类资产ABS主要受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约束,但是类REITs产品则不同,虽然穿透的基础资产是物业或基础设施,在出表问题上的表现形式是项目公司的股权,涉及到股权问题是否能出表主要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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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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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REITs发行人的出表都体现在项目公司是否需要并表编制上,如果发行人不在需要对项目公司进行并表编制则出表,反之不出表。

2.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小编总结了一下,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主要有以下集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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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3、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2)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3)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4、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5、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1)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2)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3)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4)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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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公司的设立与重组

(1)项目公司的选择

一般来说,项目公司应当是一个“净壳”公司,在入池时项目公司除持有物业资产外,无其他存续资产、负债及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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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公司的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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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果发行人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超过90%的风险和报酬,则通常认为其已经转让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果转移的风险和报酬低于10%,则认为保留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原始权益人自留所有风险的方式举例:

(1)所有人持有所有次级;

(2)差额支付由原始权益人负责,这种情况下优先级就不会出现波动,因为公司会支付出现问题的部分;

(3)违约资产赎回—基础资产的任何风险,风险会回流至原始权益人,即现金流波动全由原始权益人吸收。

项目公司是否可以做到出表,小编认为最主要的点就是“控制”,因为项目公司股权100%转移给私募基金,那么控制权不体现在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中,而是由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如果超过50%就要结合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关于份额持有人的规定,判断原始权益人是否通过持有专项计划份额对底层资产有实质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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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让渡
将对spv的控制转移给第三方。

(2)违约资产赎回

可以设置赎回条款,但赎回不可以是原始权益人的法定义务。即是否赎回不良资产完全由spv独立决定,spv可以接受或者拒绝,且在赎回时的对价等于当时的公允价值。如果是原价赎回,则表示通过赎回吸收了所有的风险。

(3)第三方差额支付或流动性支持

A、寻求外部或集团内的信用支持,若是股东提供差额支付或担保,与原始权益人提供差额支付的增信效果一致,且可同时满足原始权益人层面出表需求,单从股东合并范围来看,不能出表。

B、采用发行人流动性支持方式替换掉差额支付的安排。

(4)控制自持的比例

操作中通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限于资产池的信用质量,仅依赖于内部分层和超额利差,7-10%的次级不能给予优先级足够的信用支持,无法使得优先级达到理想的信用级别,若原始权益人执着于出表,则仍然维持相同比例的次级不变,而将优先级划分为多个档次,可以达到理想级别的比例划分为优先档,在优先档和次级中间设置中间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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